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二级教学院(部)党建工作,确保各二级教学院(部)党组织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二级教学院(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教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建设,履行本院(部)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本院(部)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及人才培养、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二级教学院(部)党组织会议是二级教学院(部)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党组织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二级教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决定本院(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的各项措施,推进党务公开。
(二)研究决定加强本院(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举措,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本院(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出本院(部)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建议以及内设机构干部任免建议、后备干部推荐和教育、培训、管理等。
(五)研究讨论本院(部)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本院(部)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津贴分配、职工福利、考核奖惩、职称职级评定以及教师出国、进修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讨论本院(部)教师引进、人才培养使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包括本院部举办或本院部人员参与的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八)研究加强本院(部)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加强本院(部)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知识分子工作。
(九)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会议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织书记确定。
第六条 党组织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听取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七条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二级教学院(部)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二级教学院(部)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织委员,非中共党员的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如和议题相关,所属各支部书记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应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认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十四条 研究议事范围第(六)(七)项有关事项时,应在会议形成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成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要在所属党支部传达;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或学校党委报告。
第六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对党组织会议的决定,会议成员应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在具体执行党组织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组织会议的情况下,应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组织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二级教学院(部)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的年度考核内容。党组织要进行自查和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加强组织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2019年11月18日)执行,如与本议事规则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议事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