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子 后果严重!别充当“两卡”犯罪“工具人”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银行卡、电话卡(以下简称“两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否则轻则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
案例1
张某章、陈某宇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2月27日至3月9日,经开区某高校学子张某章与陈某宇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在宿舍内,使用自己的电话卡帮助犯罪人员转接诈骗电话,致使受害人王某被诈骗人民币57547元。陈某宇从中非法获利552元,张某章非法获利2643元。
案例2
赵某杰、唐某斌、彭某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2月下旬至3月11日,雨湖区某学校学生赵某杰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伙同同学彭某、唐某斌在学生公寓内,使用自己的电话卡帮助犯罪人员转接诈骗电话,致使受害人张某琦被骗人民币5630元。赵某杰违法所得633.7元、彭某违法所得200元、唐某斌违法所得100元。3月17日,经过工作赵某杰、彭某、唐某斌到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和平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例3
彭某国、荆某波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3月22日上,经开区某学校的两名学生彭某国、荆某波在班主任的陪同下,主动到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和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经调查,3月9日,受人指使,彭某国在学校宿舍使用荆某波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并用自己手机拨通电诈人员QQ电话,帮助犯罪人员转接诈骗电话,以便受害者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取得联系,彭某国获利200元,荆某波获利100元。
现实生活中,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利益诱惑面前,有的学生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有的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过程中,由于法治观念淡薄,被犯罪团伙所利用,步入犯罪陷阱;有的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
湘潭公安提醒:在校学生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
切记,一定不要出借、出租和出售“两卡”!